使用权的继承问题
需要看他是不是符合承租条件,户口是不是在房子里,是不是本地户口,是不是居住满一定期限,对于变更承租人,需要经过产权单位同意。
看他是不是符合承租条件,是不是本地户口,是不是居住满一定期限,对于变更承租人,需要经过产权单位同意。
公房产权归单位所有,承租人去世后,同住的人或者户口在该房屋中的人,有权申请变更承租人,产权单位同意即可,不存在继承的问题。
三儿子户口在该房屋中,有权使用,也有权申请,这种事情法院不受理,由产权单位决定承租人的变更。
同住的人可以继续承租的。
您好,无权继承,同住的人或者户口在该房屋中的人,有权申请变更承租人,产权单位同意
你好,建议与产权单位协商变更承租人
同住的人可以继续承租
你好,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3、原承租人的父母;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3、原承租人的父母;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注: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看他是不是符合承租条件,是不是本地户口,是不是居住满一定期限,对于变更承租人,需要经过产权单位同意。
1、如果是房管局的公房,可以像继承一样通过诉讼确定新的承租人。
2、如果是单位的公房,法院不管,单位说了算。
你好,二儿子可以变更承租人,变更的条件:
1、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生活。
2、产权人同意变更。
直管公房申请更名的条件
1,在租赁期限内,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
2,要求更名的当事人与原承租人必须是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直系亲属;
3,原承租人无欠租(房租,物业费,供暖费等)及其他遗留问题;
4,户籍与原承租人同址以及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
5,在政府征地,拆迁等主管部门下达了《暂停办理事项通知书》的地区,从暂停期限开始,住户要求更名必须征得用地单位意见,没有用地单位的书面意见书,不能办理更名手续(死亡更名除外);
6,属法院判决确定承租人的,按照法院判决处理.
你好!不同单位对承租人的条件规定不一样,建议咨询一下单位,看一看单位的具体政策是怎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