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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大姐系母亲诉讼中的相对方,11年来起诉母亲多达20多个案子全部败诉,为泄私愤多次前往母亲名下房产在防盗门涂抹油漆,砸坏门把手,还在锁芯里喷涂胶水等等。母亲骨折住院期间明确曾对本人表示,害怕大姐得知住院消息后,在没有我的陪伴之下独自前往医院“以探视名义进行骚扰”。隔年20220年母亲患老年痴呆症后法院指定我本人为母亲监护人,2025年母亲去世和举办追悼会我都没有告知大姐,因大姐有打砸破坏母亲房屋的前科,怕她大闹追悼会,大姐以人格权纠纷为由起诉本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千元,理由是我隐瞒死讯不让大姐最后见上一面,给她造成终身遗憾,请问《民法典》有没有法律依据规定我有义务必须告知母亲的直系亲属病逝消息和追悼会信息?她起诉我这个案子结果是败诉还是胜诉?谢谢有经验的律师回答,请拉业务的律师助理和小白不要参与回答了,回答满意本人会加律师微信奖励咨询费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好人陶陶(上海)
提问时间:2026-04-25 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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