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要求是完全合情合理的,而且有明确的法律支持。单位的说法是错误的,他们试图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转嫁出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这里的“原工资”指的是您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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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要求合理。养伤期间的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由单位支付,工伤保险不承担该费用。你可先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收集工伤认定材料、劳动关系证明等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该费用。
会支付一分钱
可以劳动仲裁的
你的要求完全合理、合法,单位的说法是错误的。
一、法律依据(核心)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 33 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关键点:
支付主体:单位(用人单位),不是保险公司 / 工伤保险基金。
待遇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正常上班拿多少,养伤就拿多少)。
期限: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骨折休养 4 个月完全在合理范围内)。
二、单位为什么错?
单位混淆了 工伤保险基金 和 单位责任 的区别:
工伤保险基金负责: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
单位必须负责:停工留薪期(养伤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单位说 “买了保险就不付钱” 是典型的违法借口
你有权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应的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