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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各位律师,本人去年入职一家企业,双方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工作时间约定为综合工时制

各位律师,本人去年入职一家企业,双方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工作时间约定为综合工时制 各位律师,本人去年入职一家企业,双方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工作时间约定为综合工时制,合同约定工资1900元,而实际上执行的长期12小时工作制并且每月无休息,如有事或者想休息只能填写请假单来申请,之后该企业以未过试用期为由将我辞退,后我申请劳动仲裁,提出了按照劳动法规定来主张加班工资,但是该企业拿出了政府审批文件的批复,内容是同意其实行综合工时制,后仲裁庭以此为由驳回了我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主张,请问在实践中如何界定综合工时制?有无综合工时制这一法律依据?而像我这种情形又该如何计算加班工资?请各位律师作出详尽的专业的解答!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日出东方(湖北-黄石)
提问时间:2023-02-04 15:00
已有5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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