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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清算

美资,公司整合,关闭某工厂,对孕期员工的赔偿

美资,公司整合,关闭某工厂,对孕期员工的赔偿 2013.4公司宣布转移上海的业务到其他地方,并开始协商赔偿,2013.12开始清算,大部分员工遣散日期为2013.12,部分员工留守到2014.12。我属于孕期,对公司的赔偿方案不满意,想咨询:
1)该情况下,公司何时才能单方面合法解除与三期员工的合同?是吊销完营业执照,也肯定在清算结束之后吗?
2)在合法解除之前,都属于违法解除?应赔付2n?
3)如果处于协商的角度,应该要求怎样的赔偿比较合理?
4)另外,在之前的其他产期员工既领到公司的正常工资,也领到社保局的生育基金,那么,我有劝要求相同的福利待遇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guwen(上海-浦东新区)
提问时间:2013-05-01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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