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终止争议
劳动合同终止争议 我于2002年8月15日被聘入一家外资企业在北京办的药物研发机构任实验员工作至今。期间每两年与公司签订一次劳动合同,至今已连续签订了4次劳动合同,现在的劳动合同于2010年8月15日到期。2010年7月15日我收到公司寄给我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如下:《江明先生:“本公司与你签订的2008年8月15日开始的劳动合同,于2010年8月14日到期限。公司决定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此乃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第一款的规定。请你于2010年7月26日前与本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合同终止前,公司将按你的实际出勤情况发放工资至2010年8月14日,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将对你2008年1月至2010年8月14日期间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共向你补偿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特此通知。**药业公司;2010年7月12日;员工签字;日期;》。我认为此举是违反了劳动法侵害了我的权益。理由如下:(1)公司所说的工作时间与我在该公司的实际工作时间不符,我的实际工作时间及签劳动合同时间应从02年8月15日至2010年8月15日(8年签了4次劳动和同)可从银行工资发放存根及02年08年所签劳动合同副本查证;而非08年8月15至2010年8月14(2年1次劳动合)。(2)我已与公司连续签订了4次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公司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法的。基于以上理由我想以劳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为依据与公司交涉,要求公司撤销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或双倍补偿16个月工资。如交涉不成再在北京提请劳动仲裁。请问:(1)以上依据是否充分,劳动仲裁胜算有多大?(2)公司如以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为理由反驳我将如何应对?此条款是乎与劳动法第十四条有矛盾,应如何理解界定?(3)公司要求我于2010年7月26日前在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在此之前如交涉不成我会拒签,如此公司可能会扣发我7、8月份工资或更严峻的情况发生,对此我该如何应对?(4)公司所在地在广州,我所在的公司分支机构在北京,如在北京提请劳动仲裁是否会受理?以上问题急切盼望解答。谢谢。 2010年7月17日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jming(北京)
提问时间:2010-07-17 2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