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 我于2003年3月参加工作,于2008年11月第一家公司离职。2009年7月进入现在的第二家公司,第二家公司于2010年7月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给的补偿除了1个月的工资,还有就是17天的加班工资(2倍)。我在第二家公司没有得到相应的年休假,公司告知我说我从第一家公司离职到第二家公司上班中途中断了半年时间,所以不能享受国家的5天年休,所以对年休假也没有补偿。这种说法正确吗?如果能补偿年休假,应该是几倍的补偿?
我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构成是:基本工资+职位工资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vingo(上海-徐汇区)
提问时间:2010-07-09 1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