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仲裁
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时间与补养老保险问题
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时间与补养老保险问题 我于1995年3月进入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班,刚进厂时没有合同,我记不清什么时候开始与公司签劳动合同,我只记得我们员工对工资待遇和经常加班不满,向公司提意见,没有改善就罢工,于2004年前曾经罢工多次。公司于2004年7月没经过协商就把我们转到劳务派遣公司,因担心失业没工作,就与劳务派遣公司签了劳务合同,派遣到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班,其实我进单位时劳务派遣公司根本没成立。之后我于2004年7月24日至2010年6月25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劳动合同。2010年6月25日合同期到后,公司不再和我续签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我办离厂手续时,公司从2008年开始计算经济补偿金,只有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以前的没有经济补偿金,请问我的经济补偿金按法律法规计算应该得多少?而且现在经济补偿金还没给我。还有公司于2003年8月份才开始帮我交养老保险,之前我于2007年自己补交了8年加3个月,一共花了15000左右,现在我失业了,我想要单位把我自己补交的那些经费给我?我应该怎么办呢?程序如何进行?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程丽娟(广西-桂林)
提问时间:2010-07-14 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