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生育生活津贴“补差”的部分是属于津贴性质还是属于工资性质
生育生活津贴“补差”的部分是属于津贴性质还是属于工资性质 本市女职工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是否补发?3月12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微博“上海12333”首次明确:“按照本市政策,2011年7月1日以后生育或者流产的女职工,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
这“补差”的部分是属于津贴性质还是属于工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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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Spring……()
提问时间:2013-03-19 1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