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工伤保险条列》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所谓的原工资是指你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追问:停工留薪期工资已明确,就是不知道停工留薪期后,治疗期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前劳动关系存续期工资依据。
追问:停工留薪期工资已明确,就是不知道停工留薪期后,治疗期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前劳动关系存续期工资依据。
回答: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治疗期的,可以延长一年。
追问:我11年5月受伤,治疗了一年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12年7月作出过延长医疗期至12年9月30止的决定书;12年12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停工留薪期确认书却是三个月,也没写从何时起至何时止。
回答:未写明时间,应当就是从你治疗开始起算.
《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二)》第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结论之前,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支付。
网上找到一个和您的情况类似的案例,参考一下
//blog.sina.com.cn/s/blog_6a190c6101014d2e.html
追问:谢谢你!《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二)》是天津的,在广东适用吗?
回答:广东省相关规定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www.9ask.cn/blog/group.asp?gid=1417&pid=258446
广东省虽未规定停工留薪期间届满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前由谁发放待遇,但规定了停工留薪期应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您可以根据医疗期的终结日期,主张三个月的停工留薪期过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追问:问题是停工留薪期的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未按之前他们自已作出的《关于xxx延长医疗期的复涵》作依据确认,是按《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确认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
如果主张按医疗终结期为停工留薪期,是不是要劳动能力鉴委员会重新确认,甚至起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回答: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救济途径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后,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1)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指的是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或工伤职工所属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能力鉴定的初次申请是他们中的一方所提出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未提出初次申请的他方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也应当有权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这是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 (2)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申请劳动仲裁或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这种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只能通过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来寻求救济。 (3)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对此,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不得再次申请鉴定,亦不得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就再次鉴定申请作出最终的鉴定结论后,应当履行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的送达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可以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重新鉴定.不能起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