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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有关合同签定的问题

有关合同签定的问题 2013年3月1日合同到期,今天人事要我签新合同,三年一签。以前的合同有关基本工资的那一块是空这的,这一次是这样写的:乙方工资报酬不低于每月基本工资1370无人民币。我想问的是, 那以后发生纠纷,是不是就按1370来赔偿,这样是不是合法?因为这只是基本工资,实际比这拿的多。可不可这样认为,合同我可以签,但是如果发生纠纷,因该按2008年新合同法说的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我理解的平均工资就是税前工资,这样理解对吗?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rtrtrt(江苏-苏州)
提问时间:2013-02-26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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