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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纠纷

问个有关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方面的问题

问个有关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方面的问题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180 个工作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3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的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协商解决。

签合同时卖房的说这项只能选第三项协商解决,房管局规定的不能改,如果出卖人违约不予协商解决怎么办?毕竟说协商解决没有个具体的定义。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277066……(河北-廊坊)
提问时间:2013-02-25 19:44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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