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对以下事实认定是错误的。 (1)法院认定停交社保就已终止劳动合同
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对以下事实认定是错误的。 (1)法院认定停交社保就已终止劳动合同 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对以下事实认定是错误的。
(1)法院认定停交社保就已终止劳动合同,停交社保怎么能认定终止劳动合同呢?(2)我是原告,被告申请出庭的证人在法庭上向法官讲述有一段时间公司没生产,工人都放假回家了,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就认定说:既然有一段时间没生产,就有劳动间断关系,不能连续算年限。被告证人已经说明是停产(放假),怎么能没有劳动关系呢?(3)在一审法庭上,一审法官向被告申请出庭的证人调查了我的工作年限,被告证人向法官讲述了我从2001年一直干到老板第一个公司注销后又注册了第二个公司,我继续在公司上班,从未间断过,所以一审法院判给我十五万可多元。可是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就认为:证人证词不可信,那为什么对被告有利的证词(停产放假)而法院却采信了,而对我有利的证词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都不采信?这又是为什么?
无奈之下,我又抗诉到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院不支持我的监督申请,驳回了我的抗诉请求,法院的判决我服从,但是不公正的判决已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哪里还有我们打工者说理的地方?法律是公平的,执法者可以自私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江苏-南京)
提问时间:2019-06-14 1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