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综合工时计算加班费
综合工时计算加班费 律师
您好!
我想请教的问题是这样的:我四月份二日一直在公司上班到十二月九日解除合同关系,八个月我一共上班时间为219天,休假32天,按劳动法单位应该给我补休假,但是没补休假也不算加班,应补休37天,我现在想这37天按劳动法的规定要回这37天的加班费。单位的计算方法是综合工作制计算:70天为一个周期,上49天班休息21天制,一年是五个周期,想在我想请问您,单位这样的计算方法对不对,合理不合理?要是合理的话,这37天应该要回多少加班费?因为对综合工时制不知道不会去怎么计算,请教于您了!要是不合理的话我是否按标准的计算方法去计算?急切得到您的帮助为盼,非常感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fengfe……(青海-西宁)
提问时间:2013-01-10 1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