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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支付期限和劳动合同违约的问题(农民工的生计)>
<关于工资支付期限和劳动合同违约的问题(农民工的生计)> 各位律师,大家好,我是北京市一家正规保安公司的保安员,我是外地来京务工的农民工,属于被派遣劳动者,公司性质为国有企业。
我想知道关于工资支付的期限在法律上有没有作出相关具体规定,我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里面注明了--“甲方每月15日支付乙方上月工资” “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但公司总是在17号以后才发放工资,有时要到20号以后才发放,今年春节时更是延迟到28号才发放工资,从未及时足额发放过,请问公司是不是违约了,还有,我们的工资是通过银行打到我们的工资卡上的,发薪的具体日期是不是以实际到帐的日期为准。 还有,我是2005年开始和公司签约的,但在2008年续签的劳动合同里面注明了“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依法享受社会保险,由甲方统一办理,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可是公司一直以来只为我上了工伤、医疗两种保险,并未上其它社会保险,只是在2010年的4月1日根据北京市的强制规定公司才通知说要给我们上养老保险等,请问根据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公司是否应该在2008年续签合同起就为我上社会保险,具体是几种保险,我可不可以要求公司为我补缴社会保险呢?而且我现在的工资单上也并没有显示公司为我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用,请问我要如何才能查询到公司有没有为我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保呢? 还有一个问题,我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里面注明了“乙方每月综合工资标准不低于1100元,实行岗位工资,岗变薪变,货币工资标准不低于750元,货币工资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的工资。”但我的工资单上显示我每月的应发工资标准为1280元,实发工资为1260元。-----请问我们是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的,但如果我超时加班工作,或是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工作,计算加班费的工资基数应该是多少,是不是要以我的实发工资为核算基数呢?我知道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是800元,但公司发给我们的加班费统一标准却是3.9元/小时、6小时/天。还有我们是天天上班,没有休息日的,法定节假日也照常上班,但公司并未支付节假日加班费。
我现在对公司无故拖欠工资、降低加班费标准、不依法为我办理缴纳养老保险的这种违法行为很不满,但又不知公司是否已经构成违约违法,在法律上是否可以以此认定为拖欠工资,违约违法。公司生产经营运转良好,也从未向劳动者说明延迟支付工资的情况原因,并不符合《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的情形,根据第四十二条规定应该认定为无故拖欠工资。 请问我是不是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规定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协商不成,我是否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者提出仲裁申请或起诉到法院,如果公司拒付经济补偿,我能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提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林延锋()
提问时间:2010-06-10 2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