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关于无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和辞职信的一个复杂关系的问题
关于无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和辞职信的一个复杂关系的问题 我在原工作单位的工作时间是前年的10月末到去年的12月初。具体:前年10月底到去年1月初(期间两个半月工资已经结清),公司放假到去年2月底(期间未计工资);2月底我回公司后老板从3月份开始计算工资,一直到我去年12月初辞职走人(期间工资计算时间为3月份到11月份的基本工资+提成)。目前3月到11月的工资还有2600余元未结清。我手中有老板计算工资时的纸和上面他手写的3月到11月应结工资数目(已经扣除这期间已经支出的工资数)。
在去年3月份老板曾经和我们提出过签劳动合同的事,我们也看了合同样本,后因其中部分条款不符合劳动法要求,所以我们都没有签这合同,此后老板也没有再提起这件事情。所以我们一直没有劳动合同。但是在和客户签订业务合同的时候有公司公章和我的代理人签字(可提供),还有公司公用对外固定电话是我的身份证办理的(预付费)可以证明我们的劳动关系。
在我12月初辞职离开公司的时候,曾经要求过老板将余下的工资结清,但是老板以没钱为由拒绝结清我的工资。过年期间曾经在我一再要求下向我的卡中打过来一千元钱。目前还有两千六百余元未结。今年开春我回来后曾去原公司那找他结算工资和电话过户的事。工资的问题他又以我走之前有些事没有办完和没有写辞职信为由拒绝支付;电话过户问题以没有时间为由拒绝办理。
对于他所说我未办完的事是这样的。在去年6月份我们曾经接过一个工程,是我的业务,所以工程合同上有甲乙方两家公司的合同公章和我的代理人签字,这份合同上有5%的一年期质保金(2000余元),按老板的说法我要将这质保金在今年6月份拿回来才算我完成了工作任务(在结算的工资里并没有计算这个工程给我的提成)。还有两个客户在去年11月份给我们打电话,算是我的业务,这两个客户在我走之前处于价格和方案的谈判过程中,期间没有任何定金、各种费用和合同签订的事发生,后因天气原因也都约定推迟到今年开春之后再说(在结算的工资里也没有计算这两个新任务给我的提成)。按老板的说法,我要在开春将这两个客户的活做完才算完成任务。这样他才能支付我从去年3月到11月余下的工资。
在我走的时候和我一起当日走的还有一个办公室的人员。至此因为老板的经营和个人原因,原公司所有工人和办公室人员都已走人,确切说整个公司就剩老板一个人了。所以我走的时候将应该保存的文件和资料都保存在我用过的电脑里面一个文件夹中,也告诉老板了。
现在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老板拖欠工资、没有写辞职信、老板所谓的我未完成的任务、老板对于电话过户拖延时间,这些个事我应该如何去做?我如何依法讨回工资(我的情况是否符合双倍工资的情况)?是否必须要写辞职信(对我的工资有何影响)?我是否应该去完成老板所谓的那些事?电话过户不成我是否可以单方面用我的身份证办停并拆机(个人电话帐户,非公司电话业务帐户,可以算是我把电话借用给公司)?
求救,我到底应该怎么办才对?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wang00……(北京-东城区)
提问时间:2009-03-17 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