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意外事件
甲与乙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揽人(乙)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甲)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一般情况下甲不必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甲明知乙没有相应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仍将修复工程交由其施工,是存在一定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甲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若在深圳,可随时电话联系我,我可为你分析,告诉你法律依据及如何操作,相信对您会有所帮助。(深圳李雪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