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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纠纷 首次典当合同中,原被告双方在典当公司委托的第三方公司一手经办并在该公司员工诱骗误导下,签署了60000元的典当合同(期限半年)2010年04月1日至2010年09月30日、当户连续六个月,每月通过银行柜台向典当公司委托的第三方公司指定的代理人私人银行账号存入一笔1620元钱,合计9720元。并同时签订了一份房产抵押合同,(期限一年)2010年04至2011年03月,但典当公司未将开具的当票(并由当户签名)交给当户;该期限到期之后,在当户资金紧张并第三方公司经办人诱骗误导情况下,双方虽然口头协商延续半年,(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03月31日)但当户从未向典当公司提出过书面续当申请,双方也未签任何续当合同和续当当票,当户连续六个月,每月通过银行柜台向典当方委托的第三方代理人私人银行账号存入一笔1620元钱,合计9720元。(该笔资金用途双方未书面明确)。该次期限到期后,在当户资金紧张并第三方积极误导情况下,双方再次口头协议延续半年,2011年04月1日至2011年09月30日,并签订了一份续当合同但典当行法人未签字盖章,当户也从未提出书面申请,典当行也从未开具续当当票,当户连续五个月每月通过银行柜台向第三方的委托代理人私人银行账号存入一笔1620元钱合计8100元。至此当户总计向典当公司通过第三方公司支付了27540元。(该笔资金用途双方未书面明确)到期前后双方因在归还典当本金金额上存在争议,导致绝当八个月,(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05月1日)2012年05月08日,典当公司(原告)遂诉至法院。庭审时,当户辩称一、典当行委托第三方公司代其经办典当业务、并诱骗误导当户获取高额典当综合费用,此行为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相关条例。二,虽然当户在典当合同上签字,但典当行从未给当户开具过当户每月所交1620元费用的收据,所以原被告双方没有实际发生过典当关系。三,所谓续当时,当户从未依所签典当合同的相关条款约定向典当行提出过书面申请并典当行也未开具续当当票和续当凭证给与当户。所以鉴于以上三点,当户认为2010年04月至9月的典当合同、及2011年04月至2011年09月的续当合同都是无效的,双方自始至终不存在典当关系,仅仅是一般的借贷关系;典当行提出的35%的违约金及7000元的律师费当户也无承担的法律依据。庭审期间,典当公司提交了典当申请书一份、借款须知一份、借据一份、典当合同一份、抵押合同一份、续当合同一份、收条(当户出具)一份、住宿交通费(与本案无关的人花费)若干份;当户提交了每月向第三方公司员工私人银行账户汇款回单13份、第三方公司开具并盖章的收条收据4份。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典当公司)与被告(当户)签订的典当合同及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辩称的与原告不存在典当关系理由不予采信,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支付借款义务,被告应按约定的期限偿还,被告仅在2010年04月1日至2011年08月30日支付了部分款项,此行为已构成违约,并原被告仅在2010年04月1日至2010年09月30日及2011年3月31日至2011年09月30日存在典当合同关系,2010年10月至2011年2月因双方无典当合同关系,当户在该期间支付的8100元应为本金,所以对典当公司要求支付的60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扣除支付的本金8100元,对51900元予以支持,因本金变更为51900元,对原告要求的典当合同违约金35%的约定,对18165元的违约金法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的律师费及交通费7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遂判决如下:1、当户向典当公司支付典当借款51900元。2当户向典当行支付违约金18165元,律师费5500元,交通费1500元。”请问,一审法院的判决哪些方面是错误的,当户现在决定上诉,从哪方面着手有利于当户?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thb-bl……(新疆-博尔塔拉)
提问时间:2012-08-25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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