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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典当纠纷

典当纠纷 首次典当合同中,双方签署了典当合同(期限半年)和房产抵押合同(期限一年),但典当方未将开具的当票(并由当户签名)交给当户;该典当期限到期之后,在当户资金紧张并典当行积极游说情况下,双方虽然口头协商续当半年,当户每月也支付月综合费,但当户从未向典当行提出过书面续当申请,双方也未签任何续当合同和续当当票。该次续当期限到期后,在当户资金紧张并典当行积极游说情况下,双方再次协议续当半年,虽然当户每月按时支付典当行月综合费,但当户从未提出书面申请,典当行也从未开具续当当票并续当合同中典当行法人未签字盖章。请问:该笔典当合同现行最新相关法律怎么认定,三次的“典当过程”是否都有效?法院能否认定当户已经支付给典当行的综合费总额算作抵减典当行本金?典当行向法院请求当户支付当金35%的违约金,绝当之后的综合费,律师费(典当行所聘请)等是否能够从法律上得到支持?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thb197……(新疆-乌鲁木齐)
提问时间:2012-05-20 02:00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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