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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典当纠纷

典当纠纷 首次典当合同中,双方签署了典当合同(期限半年)和房产抵押合同(期限一年),但典当行未将开具的当票(并由当户签名)交给当户;该典当期限到期之后,在当户资金紧张并典当行积极游说情况下,双方虽然口头协商续当半年,但当户从未向典当行提出过书面续当申请,双方也未签任何续当合同和续当当票,当户每月通过银行柜台向典当方的委托代理人私人银行账号支付月综合费(该笔资金用途双方未书面明确)。该次续当期限到期后,在当户资金紧张并典当行积极游说情况下,双方再次协议续当半年,并续当合同中典当行法人未签字盖章,当户也从未提出书面申请,典当行也从未开具续当当票,当户每月通过银行柜台向典当方的委托代理人私人银行账号支付月综合费(该笔资金用途双方未书面明确)。请问:当户能否抗辩成功以上两次续当“典当行为”无法律效果?典当行向法院请求当户支付当金35%的违约金,绝当之后的综合费,律师费(典当行所聘请)等能够从法律上得到支持吗?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thb197……(河北-廊坊)
提问时间:2012-05-20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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