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工资时效问题
一年的时效
既然仲裁已受理并裁决那就不怕,追溯期为发现侵害日期的一年内,也就是你的追溯期可以从2011年10月底算起至2012年10月底前。还有一种算法,可以从你向劳动仲裁委提交诉请日即2012年2月十几号起至2013年2月初都是有效主张权利期。所以你原单位的做法只是“拖延”的伎俩。你要警惕该单位了!! 我的补充: 2012-07-08 14:07
主张的“双倍赔偿”是“平均月工资额”,加班工资不能计入月工资总额内。
我的补充: 2012-07-08 14:08如果你有未结算的加班费的话,只要你有有效证据,可以在2012年10月底前另行向劳动仲裁申请的。
离职后一年内都可以
一年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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