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特殊的双倍工资时效问题
特殊的双倍工资时效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事实:我是潍坊昌邑乡镇计生办一名临时职工,于2010年3月份在此工作,于2012年5月份被无故辞退,原因是因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结果认定为工伤,就将我辞退了。我即刻去劳动局申请援助,并申请赔偿双倍工资,结果跟我说超期了。我于2011年7月份发生的工伤,于2011年11月29日个人申请的工伤认定。{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在这里想请问一下我的双倍工资到底还受支持不???????????山东潍坊昌邑地区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mazhao……(山东-潍坊)
提问时间:2012-05-19 1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