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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劳务派遣中劳动者是否享有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务派遣中劳动者是否享有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我签订了一个劳务派遣合同,现在想主动解除这份合同。但是
劳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被劳务派遣的劳动者就不享有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rgift(湖北-武汉)
提问时间:2012-07-07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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