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这样的供热合同条款合理吗?
这样的供热合同条款合理吗? 二、供热质量 在供热期内,居民用户住宅的室内温度不得低于摄氏18度,因以下情况之一,用户采暖温度不到规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均不承担责任。
(一)人为造成门窗不保温的。
(二)室内管网不符合供热要。
(三)用户室内装修影响供热效果。
(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采暖设施。
(五)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因入住率、冷墙、顶层、保温不好等原因室温不达标的。
(六)由于客观原因突发故障影响供热一次不超过3天,一个供热期内累计不超过7天的。
(七)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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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yangxi……(吉林)
提问时间:2012-07-03 1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