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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赔偿
劳动赔偿 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之新劳动法规定企业应与连续工作满十年之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未依此法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者,要从应该签订该合同之日起每月给付二倍工资,我于2005年就已工作满十年,一直到现在都未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是否可以依此法要求公司再给付一次从2008年1月1日至现(54个月)在之全额工资?请不吝赐教!
问题状态:
已过期
提问人:十八年青春(广东)
提问时间:2012-06-22 08:19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法律解读
2012-07-04 10:25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可以从2008年开始要求双倍的工资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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