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定请事假按基本工资三倍罚款合理吗
你好,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罚款已经没有法律依据。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同日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2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第16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该条例的上述两条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这是我国劳动法律中对企业职工罚款的直接法律渊源。
但是国务院2008年1月15日公布、同日生效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因此,《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包括对职工处予罚款在内的内容已经废止。《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
2、《劳动合同法》尽管没有直接否定“罚款”,但是在第九十条却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对职工罚款没有法律规范依据,只能按照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律规定,对职工违反法律、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造成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要求赔偿。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综合以上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反法律、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造成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要求赔偿,甚至可以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规章制度有规定的,可以处罚
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违法可以不予认可。
不合法,事假无工资,但不倒扣。
不合法,可以举报到当地劳动局投诉一下
事假只是无工资而已 不能罚款
可以到当地劳动局投诉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