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前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劳动合同也是签订为标准工时制,但后来公司申请了综合工时制,那么原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变更,有什么更好的解决办法 谢谢!
公司提前终止了劳动合同,并签了协议,协议上赔偿的金额和劳动法标准不符,是否可以认定协议书无效,重新申
您好,今年7月31日,我老公的公司提前终止了合同,并让他们都签订了协议书,但是我们事后查劳动法才发现,协议书上面赔偿款的金额并不符合劳动法赔偿标准,而且协议书上面写我老公是08年1月在公司工作的,工作年限是2年,但是事实上,我老公是03年1月1日就在这个公司工作的(合同是08年才开始签订的)。是否可以认定协议书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未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若不续签合同,是否违法?且需要补偿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未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若不续签合同,是否违法?且需要补偿经济损失?
本人于04年8月入职现在的公司,一直未签劳动合同,到08年新政出台前才签了一份合同,到今年11月30日终止,合同的薪资是填得当地最低工资,与实际工次不同,今年9月时候出了一份通知,更改我的职位,由原来的市场部更改为网络部工作,通知未注明工作地址变更,10月份起公司口头通知必须到新的网络部办公地点上班,新的地点在
通过试用期间对员工的考察,觉得他对所处职位胜任度不够,因此将他的工资由4K调整为3K,因为劳动合同是刚刚签订一个月的,这种情况下需要怎么处理呢
朋友于2010年8月份入职于深圳某广告公司,任客户服务工作,试用期工资3000(转正后同3000)。转正时该公司并未要求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10月,老板答应薪水于11月起涨至3500。 2010年11月22日,老板突然以“公司业务量少”为由,要求朋友即日离职,并现金支付了11月薪水3500元(社保后3404)。 请问此种情况是否应该
朋友于2010年8月份入职于深圳某广告公司,任客户服务工作,试用期工资3000(转正后同3000)。转正时该公司并未要求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10月,老板答应薪水于11月起涨至3500。 2010年11月22日,老板突然以“公司业务量少”为由,要求朋友即日离职,并现金支付了11月薪水3500元(社保后3404)。 请问此种情况是否应该
是否还需提前1个月告知公司?我在此公司到年底工作3年零3个月,每次签合同都是要到5月以后才按1月1号开始签订1年的。如果我到期的时候直接不续签的话办理离职手续可否?如果公司不与我续签应该给我多少赔偿? 如果公司不提前1个月告知续签与否,我可否也不提出?直接到到期时候走人?
我和企业当初签订的的劳动合同是标准工时制的合同。但是发下来的合同被改为综合工时制了
当初我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标准工时制,但合同发下来被他们改成了综合工时制!在第二页的乙方签名和身份证并不是我的笔迹。 第一页和第三页才是我的笔迹, 请问他们这样做是不是违法了。 !劳动合同是劳务公司的!如果要起诉的话,要准备好什么材料!可以把劳务公司追加为第二被告吗?如果胜诉了,能得到多少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