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过程中故意制造冤案,不采纳原告证据,而采纳被告伪证,当事人被气死了,被检查机关抗诉2次了抗到高院,告了18年又被拨回1审了
我原来是一乡镇公办教师,1984年7月,因他人诬告,被法院判刑7年,91年刑满释放后失去了工作成了无业游民,经多次申诉,2001年4月27日再审宣告无罪,2003年9月恢复工作,请问:(1)按照规定坐牢7年可按《国家赔偿法》出台前的规定补发工资,然而,从91年刑满释放后失去了工作,一直到2001年4月27日宣告无罪,能否补发工资
若某些执法者基本道德观不沦落,在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中,谁愿劳民伤财喊冤? 我叫曹继东,住新化。现就本人在法院诉讼过程中,遭遇的违法情况进行反映,希望予以解决,不再使本人在各法院间再经历被踢皮球、被忽悠。能找到对本案予以重审的路径。 事由:我等四人(现金出资人)和孙强(技术出资人),在成立公司前,签了
因13年前动迁未回迁未安置的官司,多次找县领导寻求帮助至今未果,以让我的家人身心疲惫,在这寻求主张正道的漫长的道路上有太多的坎坷,在没有其他办法可想的情况下只能向你置信寻求帮助了。 当事人我的老爷因这场没有尽头官司受严重的打击身心疲惫,在08年正月初8永远离开了我们,在这不可忘记悲痛之下,我们年青人
律师你好 我今天(2012年3月27日下午3点多)去当地派出所办无犯罪记录证明,但在派出所电脑中记录有一条殴打他人的犯罪记录(已结案的),这条记录是公交分局记录的。看到后很气愤(因为我没从来都没有触犯过法律,更没有去过记录我犯罪记录的公交分局)当地派出所建议我与公交分局联系,于是我打114查询到了公交分局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三审申请抗诉人、四审申请人)李金平,男,汉族,1965年5月1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是夏邑县孔祠加油站的负责人(经营者),住河南省夏邑县刘店集乡何庄村,身份证:41232619650516391X。联系方式:13323705128、15637008602。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三审被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