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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冤案?

是否为冤案? 若某些执法者基本道德观不沦落,在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中,谁愿劳民伤财喊冤?

我叫曹继东,住新化。现就本人在法院诉讼过程中,遭遇的违法情况进行反映,希望予以解决,不再使本人在各法院间再经历被踢皮球、被忽悠。能找到对本案予以重审的路径。
事由:我等四人(现金出资人)和孙强(技术出资人),在成立公司前,签了份协议,其中第三条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如此约定:“公司付技术入门费二十万元,签字生效日首付十二万元,余下八万元自签字之日起十个月内付清”。签订协议后,我付了十二万元给孙强。公司成立后,在完全具备生产条件、孙强任公司董事长兼法人代表的情况下,孙强不投入技术进行生产,随后,江苏三木公司发来律师函及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验收合格证书,证明我公司拟生产的产品技术是三木公司出资取得,制止我方生产。而孙强又不能提供是该技术合法拥有者的任何证明。因此,公司停止经营活动,不再向孙强支付技术入门费余款八万。孙强起诉至长沙岳麓区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技术入门费余款八万元。
经岳民二审理认定:该协议是公司成立前,各出资人的出资约定,关于协议中的第三条,协议当事人不能为他人(即公司)虚设义务。驳回了孙强的诉讼请求。长沙中民二亦维持了岳民二的判决。
然后,我依长沙岳民二和中民二已生效的判决书,诉讼至长沙开福区民一厅,要求孙强返还已由我支付了的十二万元技术入门费,最初,开民一的审判长李建科,以我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而裁定驳回我的起诉,后我上诉至长沙中院,中院再裁定开福区法院重审。于是,我向开福区法院申请另行安排法官审理,开福区法院支持了我的诉讼请求,判我赢。孙强不服,上诉至中民一,审判长为李建新(李建科之妹),中民一认定:不存在违法或无效情形。彻底否定了原开民一、岳民二、中民二对事实的认定。

我多次到长沙中院申诉,要求重审,均被踢皮球、被忽悠,不让进门。

后我申诉至高院,高院不对事实进行认定,裁决书中说:本案不属于不当得利,应属合同纠纷。但是,已发现案由错误而不予纠正。不是以事实去论证案由,还是以案由论证事实。仅针对错误案由、且依错误案由而草率予以裁定,驳回我的申请再审。


接到高院裁决书后,经网上律师提醒、了解,发现上下级审判长为兄妹。
↓1、同一案件中,一审、二审上下级审判长为兄妹,先是兄枉法裁定,后是妹导演“矛与盾”的故事。——人民法院开“夫妻店”! 人民法院开“夫妻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若这家“夫妻店”不是黑店、与本案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鬼才相信。
↓2、长沙中院民一厅法官曹彦,开完庭多日后,打我电话暗示要钱。——道德沦丧、无耻!
↓3、同一事实,同一长沙中院,中民一否定了(开民一、岳民二)中民二已生效的对事实的认定。——人民法院现代版“矛与盾”的故事!法院视法律如儿戏。同一中级法院,判决书中都说事实清楚,但是,对事实的认定,是否可以前后截然相反?
↓4、高院的裁定,不对事实进行认定,已发现下级法院案由错误而不予纠正、重审。——审判原则中,究竟是先以事实为依据还是先以法律为准绳?是以事实去论证案由还是以案由定事实?忽事实,重案由,是否是舍本逐末、本末颠倒?
↓5、我拟另以合同纠纷案由而重新去开福区法院再走诉讼之路,但经咨询多家律师事务所,律师们回复说:在高院没对事实作出认定的前提下,一审基层法院,今后究竟是依中民一还是中民二的判决书中对事实的认定?——同一中级法院办糊涂案、矛盾案。我是否还有回头路可走?
↓6、我数度不辞辛苦地找中院和高院申诉、省信访局,被各部门及上下级法院相互踢皮球、忽悠,中院和高院门都不让进。——申诉无门,逼我站大街喊冤!
↓7、一审、二审法官们相对当事人而言,是执掌法律的法学家,如果法学家们都分辨不清案由,或者是明知案由有错而不提示当事人,那么,案由的正确与否,我普通当事人何责之有?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曹继东021……(湖南-长沙)
提问时间:2012-02-29 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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