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2年3月7日加入广州市开宏音响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3号辞职.工资为月薪3000元。一直到4月30号才给了工资。现在的问题有:(1)3月份只按我20天算工资,理由是因为没有全勤(我是7号上班的),所以星期天不算工资,但工资就按100元/天给算,理由是(3000/30)。 (2)有一天我下午3点半钟请了假离开,就一整天没算工资。(3)4月份我是做到4月3号才辞职的,但那3天的工资到现在还没给,说要到5月底才能给。(4)全部员工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购买社保。
于2011年7月6日工作,与公司正式员工无异,没有迟到早退和请假,经理承诺: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间每月基本工资1800+300全勤+100高温费+15元/天餐饮补贴+两个保险,两个月后转正,基本工资按考核结果调整。 期间用人单位一直没有和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而实际申请人工作的第一个月7月的工资为1500元,没有任何补贴奖金和
单位员工工资应该是每个月底发放的,但是一年到头没有多少个月是按时发放,最长时间是拖累帮个月才发放。一年到头也有那么三、四个月是被扣了工资的,但是没有任何说明给员工,到底是因为什么而扣钱的。这个问题可以起诉单位吗?
您好。 我是船员,在工作中出了一点小事故{船在行驶中刮了渔网},公司在当时并没有说有任何处罚措施,现在我已不再在该公司上班,可该公司现在以该事故为由拒绝发放我最后一个月的工资,说必须由本人亲自到公司解决,可是现在我已在外地另觅工作,根本无法去该公司,打了多次电话均无果。我想问一下在这种情况下,我该怎样
律师好,我想知道,对于用人单位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我应该按什么法律依据来追索经济补偿金?以前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的25%的经济补偿标准是否依然有效?
在瓦房店打工,老板不开资,我们不干了,告到了劳动局,正在调解,是这样‘扣我们吃,住,停工的损失,以及没请假离职等,我们的工人有的还欠他的钱,说是供吃供住,到现在就变了,这可咋办。
我主要是想知道,公司克扣工资和拖欠工资,我应该依据什么法律进行要求经济补偿,因为之前有个要求25%的
我主要是想知道,公司克扣工资和拖欠工资,我应该依据什么法律进行要求经济补偿,因为之前有个要求25%的经济补偿,不知现在是什么标准?
好多寒暑假通过中介公司进行工作的同学都经历过中介公司无端克扣工资或拖欠工资,我主要想问一下目前我国有没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条文,专门用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的。
本人在一家服装厂做操作工 但是由于孩子转学不能在其单位工作,工厂之前的工资支配方式是一个月压一个月的 ,现在拖欠一个月的工资,厂方称扣什么违约金,本来2000多的工资现在只剩下100多元,工人和工厂根本没有劳动合同哪来的违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