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原审的被告人,经上诉、申诉石家市中级法院决定再审,经石家市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检察院不出庭审理裁定据刑事诉讼法206、189条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的28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理解于适用]---虽然本规定仍属于试行,但是各级人民法院自2002年1月1日起,凡是审理刑事再审案件,都必须依照本规定的要求予以执行。第27条 本规定发布前最高法院关于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23条 合议庭根据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和辩论情况,可以当庭宣布认证结果。[理解与适用]对于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予以认定;对于证据不足的,依法不予认定。---人民法院都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认证结果和理由。第14条 控辩双方收到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后,人民法院通知开庭之日前,可以提交新的证据。开庭后,除对原审被告人有利的外,人民法院不再接纳新证据。石家市中级法院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执行。我现在应如何做请给予知道。
和公司的劳动纠纷一路从仲裁打到终审,仲裁是胜诉,对方不服上述到黄埔法院,要求撤销仲裁的裁决,一审当时认为对方的起诉不符合管辖和受理范围,驳回了对方的起诉。 等对方上诉到中院开庭的时候,中院就开始对对方说,从中院手上的档案看他们耽误了仲裁裁决下来的15天的有效上诉期,所以没有对案子进行什么审理,就让我们
最高法院指令再审,省法院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还重申的十年刑事案件。
二零零一年三月基层法院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我十年徒刑,(我没有实施伤害行为)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二零零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河南省各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二零零八年九月省高院撤销了二审判决,发还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再审期间基层法院违犯法律规定再审程序,在控方没有提供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
一审中原告(我)向法院委托做伤残鉴定,被告保险公司不服,现要上诉到中等法院要求我重新做伤残鉴定,这样
一审保险公司不服,现提出上诉,一审中法院驳回保险公司要求重新做伤残鉴定,那么二审中保险公司还能要求我重做伤残鉴定吗? 二审中该如何答辩这个问题/
上级法院受理了再审申请,一审法院可以中止我的另一起有联系的民事诉讼吗?
上级法院受理了再审申请,但并没有决定再审,可是一审法院中止我的另一起有联系要求赔偿的诉讼,这样合法吗?是否间接属于中止了我的生效判决的执行权呢?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控辩双方收到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后,人民法院通知开庭之日前,可以提交新的证据,开庭后,除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有利的外,人民法院不再接纳新证据。 刑事再审案件,原判决是一审生效的,
终审后证据原件遗失,再审后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该怎么办? 会影响案件的审判结果吗?
债权纠纷案的原始证据,经法院指定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后确认真实有效。一审开庭时已质证。一审二审法院均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并作出终审判决,现该案进入再审后又被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由于原始证据在终审后遗失,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没有原始依据该怎么办?会影响案子的审判结果吗?
我的一个朋友不服已生效的刑事判决提起申诉,法院决定再审并作出了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又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是“发回重审”。原审法院据此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后,没有作出新的判决,而是以“撤销再审程序”结案。请各位发表高见:1、开庭审判后撤销审判程序而不作判决合法吗?2、不作判决是否表明“未经依法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