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刑事再审后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刑事再审后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我是原审的被告人,经上诉、申诉石家市中级法院决定再审,经石家市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检察院不出庭审理裁定据刑事诉讼法206、189条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的28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理解于适用]---虽然本规定仍属于试行,但是各级人民法院自2002年1月1日起,凡是审理刑事再审案件,都必须依照本规定的要求予以执行。第27条 本规定发布前最高法院关于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23条 合议庭根据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和辩论情况,可以当庭宣布认证结果。[理解与适用]对于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予以认定;对于证据不足的,依法不予认定。---人民法院都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认证结果和理由。第14条 控辩双方收到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后,人民法院通知开庭之日前,可以提交新的证据。开庭后,除对原审被告人有利的外,人民法院不再接纳新证据。石家市中级法院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执行。我现在应如何做请给予知道。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东方日出(河北-石家庄)
提问时间:2012-04-30 2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