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打个比方。 我工资1000,津贴1000,但每个月人事在算加班费时,只以我的工资1000为基数进行平时1.5倍的计算,至于津贴却没有算在里面。我想问这样合法吗,如果不合法,是违返了法律的哪个条文,请告知,谢谢!
我的合同上约定工资为2000元(其中:基本工资1500元、福利工资500元。)加班费按劳动法规计发。但员工手册上约定加班费按基本工资计发。企业的这种做法是否违法?按员工手册计发。我并未与公司签变更合同的协议,按合同计发,公司辩称福利工资是辅助工资。不是我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我的正常工作时间到底是多少?法律依据在
我们公司在08年以前的工资制度里面,公司给我们的技术津贴加班费里面一分都没有算,后来因为员工抗议后公司只给津贴的百分之四十算加班费,另外的百分之六十改成劳动保护费不计算在加班工资里面而且叫我们签字同意,这算违法吗?现在还能要求公司改正或者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我们补偿吗? 我刚注册的新人只
公司在和我签合同的时候,有一条补充条款注明: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0*3,劳动合同上注明的基本工资也是当地最低工资,远远低于实际工资。 请问劳动法允许这样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吗? 谢谢!
我的劳动合同上签的工资是3000元/月,可是公司把工资分成底薪+经验加给+津贴+全勤,这样我的底薪才1400. 现在公司加班费的计算是按底薪算的,我周末加班的工资还没平时工资高呢,这样算是不是不合法的呢?
节假日加班时的加班工资的计算问题,说是按300%发放的,但是什么的300%?所谓的三倍工资中的基数是如何规定的?
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在公休或法定节假日加班,计发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如何确定?对此,国家或四川省有何具体规定,若有,请告知其相关规定的文件名称及文号。
您好:刚刚来公司时与公司约定6天8小时,月薪为4000元。劳动合同签订的内容当中: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按920(东莞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工资条上面有基本工资为4000.工资条和劳动合同是有分歧的,改怎么办?
工资体系改革,是否需要与员工协商?而且经过员工同意?如果申请改革前加班费仲裁,加班工资基数应为多少?
1.本人入职前与公司口头约定6天8小时,月薪4000.2.签订劳动合同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920元(2010年8月到2010年2月,东莞最低工资标准为920元/月),5天8小时3.工资条内容为:应出勤天数26天;工资4000元;实际出勤天数26天;工资4000元4.工资改革后工资条内容:应出勤天数21.75;工资1100元;平日加班;加班工资;周六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