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印鉴转走资金,银行竟不担责?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
案情:二年前与被告1合资开公司,其趁我外出旅游期间,将公司基本帐户上所有资金转入个人帐户后挥霍或藏匿,因怀疑转帐支票上我私章印文(个人保管)为伪造,也将银行同列为被告2。在一审诉讼中,对转帐支票上我私章印文进行了二次司法鉴定(即银行印鉴卡上与转帐支票上我私章印文进行真伪鉴定),结论各为不一致、一致,一审采信了一致,结果判被告1赔偿、被告2无责。但因鉴定一致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样本的不合法、不真实性,依法上诉二审,二审根据事实后立案并重新鉴定,结论为不一致(系伪造)。二审判决书中认定一审时的二次鉴定均不予采信,认定二审时的鉴定程序合法、送检材料与鉴定机构均经各当事人质证并同意,鉴定意见具有法律效力,后银行还想请求再次鉴定,被法院以请求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但想不到的是,判决结果却是以“两家鉴定机构鉴定结论都不一致,因此,作为银行一方,本院认为银行己经尽到了审慎审查的义务”一句话又判银行不承担连带责任。按《合同法》和民法的侵权的四大要素,银行应是违约和构成侵仅,请问:1、二审这种判决的逻辑是什么?是不是错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2、我如何再维权及方法?走何程序?3、既使有明确证据下,老百姓诉银行为什么这样难?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规避银行无责的行为也非常明显。
谢谢!
据我所知,大部分银行审核支票上的印鉴都是电脑扫描核对,但被告2(中行)还是用折对角线核对,而且印鉴仿真度还较高,柜台用肉眼不容易鉴别出印鉴真伪,虽然经权威机构鉴定出的确是假印鉴,但银行认为我己按流程核对了印鉴,所以尽了审慎审查的义务。请问:这种理由在法律上可否认可?法院判决是否也是按照此逻辑?按这种理由,银行又会凭什么证据让我相信它严格审核了呢?
一.判决认定事实不全面。 判决对原告提供的大量足以证明洛阳市拆迁办为润峰公司核发的(98)第9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予撤销而非仅仅是确认违法的证据、事实未予认可,甚至只字未提。这些事实和证据主要有: 1.《洛阳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的主管部门,其
一.裁定对原告提供的大量足以证明洛阳市拆迁办98年11月28日发布的拆迁公告应予撤的证据、事实未予认可,甚至只字未提。 1.《洛阳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四)依法审查拆迁申请,核发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市城市建设拆
我在保安公司从事保安工作13年(1997年至2010年),保安公司没有给我交纳养老、失业保险,经劳动仲裁裁决保安公司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补偿和失业补偿。保安公司不服裁决并上诉到法院,理由是裁决没有将本案事实查清楚,适用法律错误,保安公司认定,它属于公安部门主管的国有保安分公司,为保安员参加的社会保险都是按照上级
我是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人 2003年10月~2005年10月还清3万元住房贷款,同时又交了2万元,还欠售楼处4541元于婚后付清。 2003年11月14日签购房合同。 2004年1月9日登记结婚,都是二婚,2005年8月24日办房产证,因婚后办所以只写丈夫一人名字。 婚后丈夫曾多次打我,最后这次2010年3月报案,丈夫不悔改,我提离婚,他什么
我的上诉案中 法官无视客观有效证据的存在,竟错误认定事实,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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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转让一家餐厅的经营权,接手的是一家公司准备作为其客户俱乐部招待使用。跟我们签署转让合同的是公司老板,但因其身价比较高,非常忙,没时间办理新的营业执照等,就委托其好友兼员工赵某办理了新的执照等证件,是口头授权的。现在餐厅已转让一年都是此人在经营。老板多次来吃饭开会并与店内员工聊天希望能帮助赵某管理
我借了别人两万元钱,我都还给他了。过了几天以后,他说我有从他那里借了一万五千块钱。我还了钱就再也没有从他那里再借过钱,他又叫我还钱,我没有借他的钱呀。我说我不还钱。也不知道他找了什么人,模仿了我笔记,和手纹。请问我该怎么办呢、
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二审在认定事实上明显存在问题;首先在审查内容和重点对象上出现严重的偏差,因为就一审行政诉讼的上诉案件,法院本应就正阳县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审查其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尤其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而不应就上诉人杨勇(一审的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