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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印鉴转走资金,银行竟不担责?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

伪造印鉴转走资金,银行竟不担责?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 案情:二年前与被告1合资开公司,其趁我外出旅游期间,将公司基本帐户上所有资金转入个人帐户后挥霍或藏匿,因怀疑转帐支票上我私章印文(个人保管)为伪造,也将银行同列为被告2。在一审诉讼中,对转帐支票上我私章印文进行了二次司法鉴定(即银行印鉴卡上与转帐支票上我私章印文进行真伪鉴定),结论各为不一致、一致,一审采信了一致,结果判被告1赔偿、被告2无责。但因鉴定一致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样本的不合法、不真实性,依法上诉二审,二审根据事实后立案并重新鉴定,结论为不一致(系伪造)。二审判决书中认定一审时的二次鉴定均不予采信,认定二审时的鉴定程序合法、送检材料与鉴定机构均经各当事人质证并同意,鉴定意见具有法律效力,后银行还想请求再次鉴定,被法院以请求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但想不到的是,判决结果却是以“两家鉴定机构鉴定结论都不一致,因此,作为银行一方,本院认为银行己经尽到了审慎审查的义务”一句话又判银行不承担连带责任。按《合同法》和民法的侵权的四大要素,银行应是违约和构成侵仅,请问:1、二审这种判决的逻辑是什么?是不是错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2、我如何再维权及方法?走何程序?3、既使有明确证据下,老百姓诉银行为什么这样难?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规避银行无责的行为也非常明显。
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iucha……(湖南-株洲)
提问时间:2012-04-15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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