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每条都有司法解释吗?不解释按字面意思理解不行吗?《工伤保险条例》64条问题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这句话说的很清楚,是能得出来具体的值的!问题是随后用一个定语“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来消减这个值,“那么认定为2008年的数据,是可以的”那么用2007年的数据也是可以的!是不是可以息息相生啊?09年最后一天受伤,一年半后鉴定完成,2012年才给了一次性补偿金(按08年平均工资300%消减个人工资给的)处理提问
我母亲现已退休,退休后又在别的单位工作一年有余,但未签订劳动合同。今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请问可否请求工伤赔偿?若能求偿向现单位还是其他机构?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可求偿项目是什么? 急需,谢谢! 对于我母亲现在的单位,我没有任何求偿权吗?
我于2005年在国有划拨的宅地基上建造房屋,没有领取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 2009有关部门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对我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请问有关部门对我的处罚合法吗?适用法律正确吗? 有关部门应当适用什么法律.那一条.那一款对我进行处罚?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可不可以理解为:停止治疗,病情稳定,就必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就是必须在再次上班之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还是理解为:只要认定了工伤,想什么时候做鉴定都行,即使再隔十年、二十年才去做劳动能力
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我想问的是 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费用 是由企业承担 还是个人承担 有何法律依据
关于对《简析民事再审申请没有法定审查时限而衍生的问题》的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法〔2001〕164号 第六条第二款:办理再审刑事复核案件的期限为四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第七条 对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或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各类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作出决定或裁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主要是关于工亡赔偿的,从是煤矿行业是个高级管理者 是关于家属的赔款的,最好是写下那个条例怎么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