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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该怎样理解?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该怎样理解?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可不可以理解为:停止治疗,病情稳定,就必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就是必须在再次上班之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还是理解为:只要认定了工伤,想什么时候做鉴定都行,即使再隔十年、二十年才去做劳动能力鉴定都行。请明确告知是第一条理解对还第二条理解对?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xuexit……(北京)
提问时间:2009-10-29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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