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亲人在2006年3月8日和两个朋友酒后回家路上和一50多岁老人发生口角。第一次将其打跑。而后老人又回来和我亲人打在一起。此时我亲人和另一朋友两把刀将其捅死。15天后我亲人自首。法庭调查两人用的刀已无法找到。但是我亲人用的刀是类似工艺品的蒙古刀。当初共买两把一样的,一把自用,另一把增其好友。虽我亲人的刀无法找到。但当初赠其哦朋友的另一把刀的尺寸在法庭上证实与死者伤口不符。因为死者伤口深13厘米。我亲人的刀柄刀身全长15厘米。根本无法造成13厘米的伤口。但法院最后判决我亲人无期。另一持刀人判12年。第三人5年。请问是否量刑过重。
本人经营一个卖汽车油漆的小店,被安监局的工作人员查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2万元的罚款。本人在安监局的人来检查前并不知道汽车漆属于危险化学品,也不知道要办理特殊的许可证,也没有部门告知我们。但得到安监局工作人员的口头警告后,把大部分货物退回了厂家,只留下
进公司已经二年过八个月了,平常都把工作完成的很好,闲暇时间偶尔会玩一下偷菜之类的网页游戏,因为大家都在玩,行政部看到也只是口头警告一下,并没有得到过正式的书面处分,刚休完婚假回来,行政部就以我上班玩游戏为由直接把我开除了,当时也仅仅是用闲暇时间开了两分钟的网页偷菜,我是否可以申请仲裁公司量刑过重,非
朋友多次挪用本公司资金做生意,他从不同的项目挪用资金,每次都是用后一次挪用的资金归还前一次挪用的资金,数额较大,但每笔都未超过三个月。事发后,由于已经走上了法律程序,当事人犯罪故意发生转变,有能力退还所挪用的资金而不再想退还,名义上也无可用于抵偿的财产,最后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刑拘。请问,如果法院直接
2010年10月23日,肖某、秦某和被害人郭某三人相约一同到郴城玩后,去招待所开房,秦某趁肖某外出之际与被害人自愿发生了性关系(一直有男女朋友关系),之后,秦某要郭某去卖淫赚钱,郭不同意,待肖某回来后又一同做郭某的思想工作,郭不同意,两人便以报复家人和殴打郭某相威胁,最后郭某同意去卖淫。同意后,肖某与秦某又强
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进了一十件假冒洗衣粉,第二天发现是假货后就马上停止了销售(只销了一件另七包,价值105元谋利2.5元)并通知供货商退换货。几天后供货商拉货来换的时候我搞不清那些是他们的货(因为第三天我从厂家进的货也堆放在一起)所以就没有及时退货。后来工商局就来查扣了去,还要处罚1500元。请问,
因清明上坟过失失火12.75公顷,切主动报案,积极救火,自首,主动赔偿(有被害方联保书,谅解书)后被判处三年六个月刑期,是否过重?合理判决是什么?
事情发生在十年前 当时我哥才16岁 他跟朋友在一起 其中有两个因为闹矛盾打了起来 有一个还拿刀砍了对方 【 其实我哥并没有出手 只是在劝架 】但出于不懂事又害怕 我哥他逃跑了 受害人报了警 但听说伤的不是很重 直到现在 公安局通知说叫我哥尽快自首 我们现在全家人都很但心 被抓不知道他会受到什么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