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于今年2月离开上海的一家外资公司, 3月初拿到《劳动手册》后, 发现上面用人公司盖章的地方,盖的不是原所在公司的公章, 而是**人才服务公司的人事专用章。 与《劳动手册》一同寄来的退工证明上面, 也是那个人才服务公司的章,完全没有原公司的信息。 如果我接下去找新公司的话,《劳动手册》上的信息就无法证明我原先的工作经验。 请问,原公司这样的操作是否规范?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公司要支付什么补偿金吗
我接到书面通知,因为工作情况不太好,公司实行末位淘汰,所以我下个月被辞退了,但是我在公司已经工作了两年,这种情况对我有什么补偿金吗?
我95.7学校毕业后分配到一家乡镇企业工作,03单位困难在家待岗,近日接到通知07.6单位在未通知我的情况下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我该怎样主张我的权利
应聘时刻意隐藏关于就职后的劳动时间和工作强度与范畴的信息,恶意拖欠工资,对付出的劳动单位予以否认,并且不加理睬。在入职后的劳动报酬无法得到保障。想要打官司,只为维护个人正当权益,也严惩此就业单位。
用人单位说该人违反规定所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不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说该人违反规定所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不符该人曾多次说明但有关部门始终没有进行再次调查核实就单方强行解除了该人的合同请问合法吗
我是一名酒店销售,平时涉及到客户消费不是当场结清需要在制定账期内付款的事宜(例如75-90天账期,根据客户规模),那么我现在提出要理智了,用人单位利用还有3家客户还未回款暂扣了我的劳动手册和工资,这是可以的吗?
请问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在同一工作城市变迁工作地点呢?
你们好! 请问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在同一工作城市变迁工作地点呢?比如说第一年在城市的A区工作,第二年单位要搬迁至该城市的B区工作,这样不违反劳动法吗?谢谢!
2010年6月至2010年12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7个月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并已经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请教: 1、能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个月的赔偿金; 2、至今,劳动者仍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