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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与欠缴劳动社保

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与欠缴劳动社保 2010年6月至2010年12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7个月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并已经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请教:
1、能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个月的赔偿金;

2、至今,劳动者仍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如果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金要求,有没有时效限制。

自用工之日(2010年6月)起连续9个月,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劳动社保,从第10个月开始至今用人单位按时缴纳劳动社保。

请教:
1、按照现在的社保制度不能补缴,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是否应该赔偿?该如何赔偿?

2、这种欠缴劳动社保的行为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q_ldz(河北-廊坊)
提问时间:2012-03-06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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