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的合同有17个附加条件,都是对员工不利的,签还是不签? 另外单位制定的合同要不要通过劳动部门审核还是单位自己可以任意独立制定?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无需通知乙方或说明理由。同时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乙方已缴纳的年费不予退还 (3)乙方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4)乙方违反本合约其他条款; (5)甲方自行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中的自行决定,他所说“无需通知乙方或说明理由”就不告诉我原因。还停止对我服务而劝我
我们与物管公司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第二章委托管理服务事项中的第五条: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监控设备及建筑物防雷设备。第十一条: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门岗24小时执勤、夜间不定时巡逻、对外来人员实行登记管理(租用记户)。前款约定
《居间合同》上写有“若客户续租,则甲方应再支付月租金的百分之七十,甲方私下与乙方介绍的承租方完成本委托事项的交易视为乙方完成中介责任,甲方应支付约定服务费”。 请问以上这种条款有效吗,若客户续租时乙方并未提供任何服务或者甲方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与客户续租这种情况下也还要执行以上条款的约定吗
今年二月份我花三万元转了一个门面,四月份我交了一年的房租(因每月交是600,一年交是500)。接手时前任的合同是十月一号到期,房东说到期后再签,这样当时也就没有重签,现在合同到期了,找房东签合同时他却说,签合同可以,但得明年房租到期后涨价,750/月,而且要现在交一年的房租才签,这样就又形成了合同比房租先半年
我们是一个新开的商场,当时规定必须签三年、五年、十年的合同,且需交伍仟至两万元抵压金不等。如今刚刚开业的四个月以来,商场因宣传力度不够,管理规划不到位等原因,致使商场没有顾客,业户家家不开张,多次与其协商要求减费无果。现商场以合同做说强制性收取下个季度费用,现有极少一部分业户已交费,而其余业户均关门
本人2009年3月15日签订到2010年6月30日劳动合同,2010年5月31日公司通知不再续签,且从6月1日不再用上班,公司6月份工资照常发放。请问张律师我还能要求公司给予其它补偿吗?
公司今年4月已经通过人事部发出工作变更函,在不更改我的职位和工资的情况下,变更了我的工作性质,和公司几次协商无果,我还未来得及劳动仲裁,公司是否可以再次变更我的工作性质。变相的逼我辞职。我2000年10月进的公司,今年已经9年半了,合同去年刚签要到2012年10月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