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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物管合同是否是霸王合同?有效吗?

这样的物管合同是否是霸王合同?有效吗? 我们与物管公司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第二章委托管理服务事项中的第五条: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监控设备及建筑物防雷设备。第十一条: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门岗24小时执勤、夜间不定时巡逻、对外来人员实行登记管理(租用记户)。前款约定的事项不含业主、使用人的人身与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乙方与业主、使用人另行签订合同的除外。这条是物管公司拿来的合同上就早以写上了的,是否是属于霸王合同?而当时业主委员会考虑到这一条,有后面附件里有一个补充协议,第十条:确因物管公司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造成业主人身、财产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一条能否作为第十一条的补充,能否让物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类业主家中被偷走笔记本电脑的案件,法院在受理起诉后,是物管公司有理,还是业主有理呢?是否业主碰上这类事,在没破案前,就该业主自认倒霉呢?不能找物管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王潇(四川)
提问时间:2009-02-18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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