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有一案例: 甲方在1月1日写好了要约,但是忘记发了,在1月3日才发出。甲方写的要约没有日期,到了了1月10日才由邮局抽到乙方的信箱。乙方11日才打开邮箱,看到要约。甲方规定的承诺期是15天。 承诺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依据是什么???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起诉期限从时间开始计算?
夫妻婚姻关系期间,男方姐姐于1997年冬天从安徽省送来一弃婴寄养。寄养期间,因小孩需要解决城市户口,男方要求女方到县民政局配合办理收养登记手续,遭到女方的拒绝后,男方趁女方在乡下上班分居之机,盗用女方的姓名,利用与承办人员的个人关系,于2001年11月15日以夫妻双方的名义书面申请,到县民政局当天办理了收养登记
原合同约定从入住之日开始交,但我们8月27目日去办理时,陵园方要求从1月1日开始计算,说是什么条例中规定的,请问?是否是呢?
我家属于2010年11月21日发生工伤事故并且与2011年8月22日有人社局认定工伤未进行劳动能鉴定,今天去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未受理先让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否则不予受理。我担心劳动能力鉴定两个月后会超过仲裁时效,所以想问问工伤劳动仲裁时效是从工伤认定之日还是从受伤害日计算?
93年至07年在国企工作时一直缴纳失业保险费,6月份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办理失业证及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核定领取期限24个月,同时经人介绍在一家公司使用,2个月后公司较满意工作表现,免去使用期,即签订劳动合同,本人交还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因为新公司于6月份开始购买各种保险,包括失业保险,现在再次失业,办理
受害人住院20天,法医鉴定为全休120天,请问,这个护理费期限计算为20天还是120天? 可也有律师说护理费只有住院期间的20天,于情于理,伤脚的病人不是一出院就能生活自理的,我应该找什么途径什么证据去说服交警与当事人?
93年至07年在国企工作时一直缴纳失业保险费,6月份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办理失业证及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时核定领取期限24个月,同时在朋友的公司帮忙,2个月后因公司较满意工作表现,经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并于6月份开始购买各种保险,包括失业保险。为此按相关规定本人退还已领取得2个月失业保险金。现在本人再次失业,
甲借乙五十万,约定借款期限三个,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4月1日止,利息为月息3分。现甲所借款项至今未还,请问:在自4月1日至今,甲应付乙的利息是多少?按约定的3分计?还是同期银行的贷款利率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