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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失业后,失业金领取期限如何计算?

再就业失业后,失业金领取期限如何计算? 93年至07年在国企工作时一直缴纳失业保险费,6月份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办理失业证及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时核定领取期限24个月,同时在朋友的公司帮忙,2个月后因公司较满意工作表现,经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并于6月份开始购买各种保险,包括失业保险。为此按相关规定本人退还已领取得2个月失业保险金。现在本人再次失业,在办理失业金领取时,按照新公司缴纳年限4年,核定的领取期限是10个月,但是相关政策中不是有“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的规定吗?请问我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是否可以与上次的合并计算为24个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jlin92……(云南-昆明)
提问时间:2011-10-11 13:26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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