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起诉期限从时间开始计算?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起诉期限从时间开始计算? 夫妻婚姻关系期间,男方姐姐于1997年冬天从安徽省送来一弃婴寄养。寄养期间,因小孩需要解决城市户口,男方要求女方到县民政局配合办理收养登记手续,遭到女方的拒绝后,男方趁女方在乡下上班分居之机,盗用女方的姓名,利用与承办人员的个人关系,于2001年11月15日以夫妻双方的名义书面申请,到县民政局当天办理了收养登记。事后第4天,男方凭收养登记证到公安机关为小孩办理了户口。直到2004年7月男女双方协议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书上对小孩抚养问题,男方一字不提,将法律意义上的收养关系,又对女方进行了隐瞒,但小孩至今一直由男方抚养。
直到2007年10月8日,女方因再婚要求生育小孩,被计划生育部门书面告知已收养小孩,不符合再婚生育条件的情况后。于是,女方于2007年11月8日用书面形式,向民政局要求查档核实。几经周折后,民政局于2007年11月12日,才将收养登记的事实,以书面方式告知女方。女方收到答复后不服,于2007年12月18日,依法选择行政复议程序,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07年12月21日,县行政复议办公室受理后,依法进行了书面审查,并通知民政局和男方作出答复,民政局和男方也分别作了书面答复。2008年2月19日,县行政复议办公室向女方下达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并告知将复议期限延期至2008年3月20日前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认为,民政局的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要求其自行纠错,民政局书面答应按程序撤销行政行为。但是,在法定复议期限内,民政局没有作出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复议机关也没有作出复议决定。于是,女方在法定复议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的第八天,以民政局为被告,以原具体行政行为为诉讼标的,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是,法院受理后,又驳回了女方的起诉。理由是:收养登记从作出之日起至行政诉讼之日止,已经超过五年的最长起诉期限。
请问:
1、本案女方起诉期限应该从何时开始计算?
2、本案女方行政诉讼是否已经超过起诉期限?法院判决正确吗?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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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yuanyu……(湖南-怀化)
提问时间:2011-03-20 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