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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告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举证属于法定正当理由吗?
行政诉讼被告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举证属于法定正当理由吗? 行政诉讼被告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
举证属于法定正当理由吗?
编辑同志:
我有个亲戚不服某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依法向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法院向被告某行政机关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后,被告某行政机关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和答辩状,也未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送达副本后二个月零二十八天才开庭,在法庭上,针对这一问题被告只说一句承办人员收到副本后出差开会去了,回来后工作忙,导致未提供,现在我们提供就是。一审法院判决书认定,“被告行政机关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和答辩状的理由,符合法定的正当理由”。我亲戚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中级法院将我亲戚的上诉状副本依法送达被上诉人某行政机关后,仍然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答辩状及有关材料。二审法院终审判处决认定,被上诉人某行政机关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依据,一审法院认为属于法定的正当理由,本院予以认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亲戚不服二审判决,向某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某高级法院给我亲戚作出《通知》说:“经查,某行政机关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举证属实”。但没有改判或立案重新开庭审理。
请问:行政诉讼被告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举证真正属于法定的正当理由吗?所谓的法定正当理由,有何法律依据?
重庆市丰都县十直镇红庙子村 孙开俊
电话:13896797443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skj106……(重庆)
提问时间:2010-07-27 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