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审法院未对被上诉人提出汇款银行进行核实一事,被上诉人认为此事没有必要,因为被上诉人已经将汇款单交给上诉人,上诉人拿不出来,是上诉人自己的事,被上诉人也没有办法。” 以上是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喻政文所下判决书的部分内容原文,本人是上诉人,我提出上诉的理由是被上诉人说将两人的合伙资金汇款到国外,而后被骗。但是不能给出任何证据证明该笔钱汇走了。我要求被上诉人出示证据,一审时法院没有任何调查就认为该笔钱已经汇到国外,我提出上诉,对此点进行质疑。二审就给了这么个理由,被上诉人已经将汇款单交给我了,被上诉人没有办法。难道这也算是认定事实的一个理由?被上诉人说的就是事实?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这么判案? 在此小子祈盼各位领导,各位法律专家对此事关注一下,给小子指点一条明路,讨还小子的公道。
中法颠倒黑白、枉法裁定,可不可以在高院提起行政上诉?公开开庭审案、全程音像录实记案、公诸于众? 一审两次不公开开庭审案不到30%作出营私舞弊、权钱操控、自导自演的裁定;二审长达8个半月(审案超限),作出不审既判、颠倒黑白、枉法裁定! 申请再审,既不查案又不审案,只谈一次话(不到15分钟),就作出早已
永济二院对中年农妇接产给错药造成急产,致产妇大出血,造成器官受损的3级2等医疗事故,吴运武,王小明法官枉法判案,支持医方不予赔偿,在此岗位,是对共和国法制公正公平天平标志的亵渎,是和旧社会衙门狗官没有两样。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安阳县公安局认定孙运明到北京上访的行为属于非正常上访定性正确。并认定孙运明在北京市的非正常上访行为扰乱了单位正常办公秩序事实清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对孙运明进行处罚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孙运明上诉理由不足,本
2009年7月我所在的公司京汉安防技术责任有限公司拖欠工资4 个月及一年差旅费,我和公司两个同事一起找老板要求发工资和差旅费用,老板一拖在拖声称没有钱!我们同事三人一起在桥口劳动仲裁上诉,三个月后劳动仲裁结果出来,判公司结清拖欠工资和差旅费,另赔偿双倍工资11个月,15天不服可上诉上级法院。公司老板又在2010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安阳县公安局认定孙运明到北京上访的行为属于非正常上访定性正确。并认定孙运明在北京市的非正常上访行为扰乱了单位正常办公秩序事实清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对孙运明进行处罚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孙运明上诉理由不足,本
我是外籍华人,97年在中国兴办了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一个熟人要求以我外国公司的名义隐名投资,他全面管理并拥有财务签字权,后冒仿我签字把他的资金撤回去了,又到中级法院告我拿了他的钱不转让股份给他,诉求返还。我答辩说这是隐名投资,不是股权转让,因为《中外合资法》不允许中方自然人持有合资企业股份,而且他的资金
近百人光天化日之下,暴力控制企业员工,将企业只要能拿走的财产统统装进两辆卡车,拿不走的破坏砸碎。有刑警调取监控,目击者的笔录为证。公安局将积极办案刑警撤换一批又一批,拖40余天给出答案:“不予立案,”复议不成立。到法院自诉,法院说个人没权利也不予立案,只有起诉返还财产,2月28日法官通知转入普通程序3月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