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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中法,判案枉法,盼天理

辽阳中法,判案枉法,盼天理 “关于原审法院未对被上诉人提出汇款银行进行核实一事,被上诉人认为此事没有必要,因为被上诉人已经将汇款单交给上诉人,上诉人拿不出来,是上诉人自己的事,被上诉人也没有办法。”
以上是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喻政文所下判决书的部分内容原文,本人是上诉人,我提出上诉的理由是被上诉人说将两人的合伙资金汇款到国外,而后被骗。但是不能给出任何证据证明该笔钱汇走了。我要求被上诉人出示证据,一审时法院没有任何调查就认为该笔钱已经汇到国外,我提出上诉,对此点进行质疑。二审就给了这么个理由,被上诉人已经将汇款单交给我了,被上诉人没有办法。难道这也算是认定事实的一个理由?被上诉人说的就是事实?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这么判案?
在此小子祈盼各位领导,各位法律专家对此事关注一下,给小子指点一条明路,讨还小子的公道。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xujh00……(辽宁-辽阳)
提问时间:2011-12-12 07:45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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