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诉讼过程中,个体工商户以及合伙企业为被告时,诉状中应该以字号名称为诉讼主体还是应该以经营者或者合伙人为诉讼主体,或者同时把字号以及经营者和合伙人作为诉讼主体?
当事人89岁有生活自理能力。08年9月,因弄口道路施工,路面铺设未完成,马路中间地面窖井盖高出地面3cm,且当时未设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和措施,当事人在穿越马路过程中被井圈绊倒造成大腿骨骨折,后送医院动手术治疗。08年10月出院后一直瘫痪在床未能痊愈,09年1月在家中死亡。 当事人无亲生子女,配偶、父母及兄弟姐妹也
看到两个案例,一个是资产管理公司把不良在产整体打包给信托公司,另一个是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汽车金融公司将对借款人之整体债权出售给信托公司),两者都经过了公告,两者都是债权转让给信托公司,前者无诉讼主体资格,后者却肯定了信托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为何?
我们的房屋是在计划经济年代,通过正常合法手续和房管所置换的使用权房屋,是不是和房管所存在法律关系?和其他的第三人是不是没有法律关系?政府落实私房政策,是政府的事情,和我们没有关系?私房业主如果有什么意见和问题?是不是应该找落实的部门解决?私房可以诉讼我们吗?有没有诉讼的主体资格。
原告王XX的公公郭X于1957年在集宁桥西建国四路自建平房一间半。现该房屋登记在第三人李XX名下,房产证号为18610号。原告王XX系郭X的四儿媳(其夫郭X已去世),第三人李XX系郭X的孙女(其父已去世)。 原告诉称郭X去世前将该房屋房契交给原告丈夫郭X,并由原告一家和原告的婆婆一起居住。在此期间,第三人母亲黄XX以没房为
2007年12月18日进入再审程序,2008年1月18人法院向受送达人(公司)邮寄送达诉讼文书,结果就退回了法院,2008年1月27日法院就在人们法院报公告送达,原因是受送达人(公司)下落不明,但事实上受送达人(公司)就在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时间、范围内,2008年3月19日办理注销登记,请问再审案的诉讼主体问题?
我们的官司是移交的现在是辩论已经结束,要休庭,请问休庭大概最多要多久?诉讼书的标题错了,主体没错法院现在会退回吗
我的丈夫在工作上与别人发生了经济纠纷,这一事情我由始至终都不知情,而对方在提起诉讼时回避了案件的担保人,而提我列入第二诉讼人起诉了,这么做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