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下,城管有法不依,私相受受,接受他人利益,我可以點做?
我于98年,花了45万买了位于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941弄3号201室的三室一厅房屋,然后办妥了房地产权证.到了2007年,区土地管理局,一张告示要收回我们拥有70年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我们小区里的产权人和他们讲法,我们是付了土地出让金的,我们有70年的土地使用权,如果你们是公共利益需要,我们愿意为建设公共设施而让你们收回已经出让
我有一套成本价购入的房改房,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单位规定本单位职工可以买卖, 房产证上有我的名字“配偶xxx". 去年我爱人跟本单位另外一个部门的职工签署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只有我爱人的签字。 后来我不同意m卖房, 对方居然告到法院,要继续履行合同, 我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提出反驳意见“根据2007年修订的《中
尊敬的律师、法律工作者、网友您好: 2006年9月29日,北京市公安局预审处在没有事实和证据情况下违法立案,以我涉嫌“包庇”罪为由将我刑事拘留30天,因“证据不足”将我释放并办理了取保候审的手续,2007年10月26日因期限届满,解除了对我的取保候审,我既没有因“包庇”依法受到刑事处罚也没有受到行政处罚。至今我
我在外务工与他人发生口角并争打,事后他人向我要医疗费,这种情况是否可以打关司
我在外务工与他人发生口角并争打,事后他人向我要医疗费,这种情况是否可以打关司,受不受法律保护
1988年我奶奶制定了“分家单”将北房三间中的东首一间归我爸爸所有,西首两间归我爸爸的二哥所有(三间房是一体的),以及我爸和我爸的二哥房子的四围。在1998年,村里大队对村里宅基地要求登记“村镇宅基地登记审批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当时我父亲、我爸爸二哥都不在村里(户口都不在当村)也并不知道此事。在